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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 2021-1-29 11:32:09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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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正式启动了,企业可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日前,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泉州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此次申报分两批进行,网上申报需登录省经信委或泉州市经信委网站进行申报。第一批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第二批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而书面申报第一批、第二批企业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2016年2月23日前,将材料送达泉州市经信委相关项目负责科室。


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补助120万元


根据通知,此次申报内容涉及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新建专业市场项目、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办展参会(境内部分)开拓市场项目五大项目。


其中,申报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的企业需满足几大条件。其产品要列入《泉州市2015年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目录》;企业在产业链协作调整过程中要专注于品牌、管理、营销和技术研发,制定产品标准,把部分生产环节转由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代工;企业与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协作配套,年配套产品销售额1亿元以上;机械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年配套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在补助标准上,从2013年起,按本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从第二年起,按每年比上年度在市域内新增实际协作配套的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以上补助限额100万元。纺织鞋服、建筑石材和水暖厨卫企业补助标准提高20%,限额120万元。


龙头企业如果是首次申报本项目,按本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再次申报,按当年比上一申报年度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增加额的1%给予补助,新增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计算,以已获得补助部分作为扣减项。


新建专业市场项目一次性补助 100 万


而在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申报上,企业如果是首次申报,以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如果是再次申报,以新增的配套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给予补助,新增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以已获得补助部分作为扣减项,限额20万元。纺织鞋服、建筑石材和水暖厨卫企业补助标准提高20%,限额24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将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限额5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公共服务平台在泉州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新建专业市场项目则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限额100万元。


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办展参会(境内部分)开拓市场项目申报中,需满足行业协会必须为泉州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必须为当年度列入泉州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目录的龙头企业;境内目标城市必须为国内副部级以上城市;抱团参会企业必须在30家(或取得30个展位)以上等条件。原则上组织费补助不得超过项目补助金额的20%,展位费补助须按展位费用比例下发给参展企业。


值得提醒的是,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需向泉州市经信委产业协调科申报;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向泉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申报;新建专业市场项目向泉州市经信委生产服务业科申报;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办展参会(境内部分)开拓市场项目向泉州市经信委运行科申报。

*本条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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